女子走楼梯摔伤公司认定工伤又反悔 工伤认定一波三折

来源:中华国际 | 2026-04-21 00:00:00
女子走楼梯摔伤公司认定工伤又反悔 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关键词: 2026-04-21 08:31:46  闽南网 公司位于20楼,早高峰期间电梯经常爆满。一名员工为了准时打卡,特意反向下楼到负二楼乘梯,不料途中意外踩空摔倒,导致右脚踝骨折。起初公司主动申报工伤,但人社部门认定完毕后,公司却突然反悔不认账。案件历经一审、二审、再审,几经反转。职工黄某是广西南宁某工贸公司商务部的员工,公司办公地点在某现代城20楼,单位规定上班打卡时间为8:59。2021年7月19日早上8:30左右,黄某为避开早高峰电梯拥堵,选择从一楼步行前往负二楼等候电梯,在行至负一楼转角处时,不慎踩空摔倒,导致右外踝撕脱性骨折。7月28日,公司同意为黄某申报工伤认定。9月2日,当地人社局认定黄某受伤情形属于工伤范围。之后,公司突然反悔,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,主张黄某未到打卡时间且受伤地点不在办公区域,不属于工伤。市政府采纳公司主张,撤销了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。黄某不服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一审法院认为,黄某提前到达办公大楼是为了准时到岗开展工作,等候电梯属于上班前的预备性行为,办公大楼负一楼属于职工上班必经区域,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,其受伤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。据此判决撤销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,恢复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。市政府和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则认为,黄某摔倒时尚未到单位规定的打卡时间,现代城一楼及负一、负二楼不属于公司办公场所区域,也不属于公司可实际管理控制范围,因此受伤地点并非黄某实际工作岗位;其前往负二楼等电梯属于个人出行行为,并非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宜,改判黄某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。几方不服,申请再审。再审法院认为,依据《社会保险法》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工伤认定需符合“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、工作原因”三要素,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。黄某为避免早高峰拥挤、快速抵达20楼办公岗位,选择从办公楼一层到负二层等候最快捷电梯,此种选择应当予以肯定且属于合理的路径选择。因此,其步行乘坐电梯到工作楼层的行为应当视为工作原因,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。黄某8:30左右已进入办公大楼,为满足考勤要求提前到岗准备,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合理时段。公司办公区位于20楼,办公楼大厅、电梯、负一楼等为员工上班必经区域,与履职密切相关,属于工作场所合理延伸。最终,高院认定黄某应认定为工伤,纠正了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和二审法院判决的错误,维持了一审判决。这一波几折的认定和审判过程,打破了“唯打卡、唯办公区”的机械认定桎梏,紧扣工伤认定核心“工作原因”,既为劳动者讨回公道,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公平参照,切实守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 (责任编辑:zx017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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